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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博平台【动植物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指引
发布时间:2024-09-20 11:45:22 来源:立博的网址谁有 作者:立博真正的网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作为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环节中最重要的基础资料,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进而影响消费者餐桌安全。海关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出口有哪些检疫监管要求呢?

  饲料是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是指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和考核。经审核、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公布。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满5年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3个月向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需要对外注册的,由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书面上报推荐意见,直属海关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注册登记生效。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及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对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借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海关进行出口前申报。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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